达康书记 发表于 2017-9-26 17:48:06

重拳打击拒执犯罪,邓州市公、检、法联合出台文件

                                                                                                   























邓州市人民法院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文件邓州市公安局   邓法发(2015)2号关于印发《邓州市人民法院、邓州市人民检察院、邓州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涉执犯罪行为,邓州市人民法院、邓州市人民检察院、邓州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邓州市人民法院、邓州市人民检察院、邓州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邓州市人民法院邓州市人民检察院邓州市公安局2015年8月22日
邓州市人民法院、邓州市人民检察院、邓州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为有效遏制执行义务人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法现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和刑事司法工作实际,现将办理涉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涉执刑事案件,在办理案件时应当恪尽职守、加强协作。第二条涉执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涉执刑事案件线索可以有执行法院执行部门移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立案;申请执行人掌握涉执刑事案件证据线索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第四条对于司法机关存在争议的涉执刑事案件,执行法院应将犯罪线索和材料移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审查。第五条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建立涉执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对相关机关存在争议的涉执刑事案件进行讨论,联席会议讨论后形成的意见相关机关应予执行。第六条对于执行法院移送的涉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立案侦查,并及时函告移送法院;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在收到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后3日内,将有关书面意见反馈执行法院。执行案件经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3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得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第七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执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查。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复议;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第八条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不立案侦查的,可建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公函复执行法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7日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对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予回复;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检察机关,同时通报执行法院。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检察机关,同时通报执行法院。第九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接到申请执行人控告后,超过30日既未立案侦查,又未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是否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的,视为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十条本意见第九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协助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第十二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定罪处罚,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按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第十三条 执行义务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慎用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人民法院应慎用缓刑或单处罚金:(一)因执行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或出现伤亡,后果严重的;(二)因执行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导致申请执行企业停产倒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在执行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威胁、恐吓等方法妨害、抗拒执行的;(四)采用虚假诉讼方式抗拒或逃避执行的;(五)有其他严重妨害执行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第十四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立案后,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第十五条 执行义务人拒不执行涉及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第十六条 本意见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等依法作出的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划拨、提取、拍卖、变卖等裁定,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属于本意见规定的裁定。第十七条 本意见中“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执行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也包括暂时无法执行。第十八条 本意见中“执行义务人”,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执行担保人等负有执行或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see女郎 发表于 2017-9-28 12: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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