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民生 发表于 2018-8-18 00:03:41

河南省邓州市桑庄镇再现实名举报人

尊敬的邓州市纪委、监察委,市公安局经侦部门:      
我叫鲁建平,家住河南省邓州市桑庄镇西鲁营村西鲁营18号,身份证号:412902196710027652,电话号码:15137746888。      
现举报:      
一、邓州市桑庄镇陈堂村会计宋子林(中共党员),涉嫌诈骗、受(索)贿违法、违纪、犯罪问题。      
二、邓州市桑庄镇陈堂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许文章,涉嫌构成与宋子林共同犯罪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事实与理由:      
一、宋子林:      
1、宋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造收据骗取本人三万元,涉嫌构成诈骗罪、伪造证据罪。      
在2012年2月30日,本人与邓州市桑庄镇陈堂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施工合同,后发生纠纷,经邓州市法院一审中认定邓州市桑庄镇陈堂村村民委员会向我出具的欠条13万元真实、客观,后查证陈堂村村民委员会己支付5万元,遂判令陈堂村村民委员会继续向我支付工程款8万元整。      
在我二审上诉中对2014年4月10号署名“鲁建平”的现金领条提出异议,后经南阳市司法技术处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3月24日作出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7)鉴字6503号鉴定意见,结论是“2014年4月10号”领条上落款“领款人”部位的“鲁建平”署名字迹与供俭的我本人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即,此收据不是我写的,是宋子林伪造的。据此,二审法院判令陈堂村村民委员会应把伪造收据骗取的三万元支付给我。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3民终5223号。      
2、宋子林向我索取贿赂一万余万元。
宋子林在我每次讨要工程款时,总以各种理由吃、拿、卡、要,不说吃喝费用,单多次向我索取贿赂就有一万多元。      
二、许文章:      
1、许文章作为陈堂村的负责人(准法人),以及此案的亲历者、见证者,对此不管不问,任之放之。负有领导责任,甚至涉嫌是否与宋子林同流合污,共同犯罪。         2
、南阳市中级法院(2017)豫13民终5223号判决,己于2018年5月21日生效。但,作为陈堂村负责人的许文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此举也是严重违反党纪行为。附:生效判决证明。
      
就以上问题,希望纪委、监察委、公安局经侦部门深入调查,严肃处理,还我之公道,壮党纪国法之威严!      
注:本人愿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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