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门户网鸭鸭 发表于 2020-5-11 23:57:50

邓州某小区被处罚125万余元,政府曾挂牌出让督促开发商补办手续


2018年4月26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发布邓州市房产管理局、河南省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案号:(2018)豫1381行审155号】,其中的审理经过这样介绍:申请执行人邓州市房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邓房罚决字(2017)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房产管理局认为被执行人河南省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在邓州市团结东路(市中心医院东侧)销售并收取购房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57752元。
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亦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故申请对其强制执行。
本案的裁判结果是:对邓州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邓房罚决字(2017)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银基王朝今日实拍


2019年7月4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发布邓州市房产管理局、河南省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案号:(2019)豫1381执968号】,其中介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州市房产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执行系统网络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系统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房地产,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有车牌号为沪C×××××的广汽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我院已依法将其查封,
我院依法将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其法人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以上信息是关于银基王朝的开发商河南四友的两条裁判文书信息,一个是因为无证预售被房管局处罚125万余元,一个是在执行中该开发商没有房产和存款被执行,暂时中止执行。

其中介绍的是在2017年11月15日,邓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土地管理文件中,要完善银基王朝部分土地的手续,进行国有土地出让,完善证件(好事)。可惜,在2017年12月19日的招拍挂中,银基王朝的开发商没有竞拍,导致该地块流拍,错过了这次难得的补票上车的机会。

大家把这邓州房管局的处罚信息和这块土地的流拍信息结合一下,是不是很凑巧?会不会有关联?开发商不完善手续,监管部门对它作一个处罚?

其实,银基王朝的位置不错,只要交房补办手续,相关的基础设施做好一点,也是挺不错的。希望该楼盘开发商能再政府的处罚及督导下积极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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