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网友反映单位把病历遗失,用什么办法证明本人住过院?官方回复!
写信时间:2021-06-01 18:55:17.0
信件标题:单位把病历遗失,用什么办法证明夲人住过院
信件内容: 我85年在青岛37295部队医院住院疗伤,因37295部队早以撤编,当年病历及其他资料均遗失,我找到原部队的上级单位,开具了证明,邓州市不予认可我住过院,有几个战友证明也不行,总不能打死和尚还要和尚,难道除了病历就没有别的方法能证明我往过院,求助领导给我指明方向,用其他什么办法能证明我在服役期间住过院。
受理单位:邓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回复时间:2021-06-18
回复内容:网友您好: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需提交申请书、户口本、退伍军人证或(退伍登记表)、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
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患病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邓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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