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布!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实施细则公布!
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邓政办〔2015〕57号)和《邓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建设、分配及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分配工作及相关管理活动,不含原面向部分企事业单位定向保障其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科学便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区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和来城区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
第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每个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委托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六条申请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城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条件:1.具有本市城区户口;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3.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经产权登记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职工和来城区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条件: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3.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单身人员申请公租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第七条申请公租房,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薄;(三)家庭成员收入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出具);(四)新就业职工、来城区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和市委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第八条 申请程序。依托全国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申请受理及审核工作。主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申请受理并填写《公租房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住房保障部门存档,一份存本人处备查,同时承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根据全国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完善情况,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申请提出公租房申请。
第三章 申核与准入第九条受理和初审。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备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齐全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全国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初审,进入复审环节。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补充完善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后重新办理申请受理。必要时市住房保障部门可就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居委会进行函证,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居委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就有关情况回函,否则不予通过初审。
第十条复审。初审通过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和是否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情况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时暂不能通过大数据平台比对的信息,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限期反馈审查意见,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资格联合审查情况提出复审意见。经联合审查申请人住房状况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其资格复审,进入公示环节。经联合审查申请人住房状况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或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核准。经资料初审、资格复审通过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并在全国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核准,进入轮候库。
第四章 轮候分配第十二条轮候。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租房轮候制度,增加分配过程透明度,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一)已申请未分配对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负责对因房源不足而已申请未分配对象的保障资格重新按程序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将申请对象信息录入全国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经审查公示后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核准进入第一轮候库。
(二)新申请对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第一轮候库内保障对象轮候分配情况,适时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申请人全部通过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以网上申请形式提出公租房申请或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网上申请(为确保申请受理工作顺利进行,新受理的公租房申请可在适当时期内采取线下纸质资料申报和网上电子资料申报并行)。新申请对象的保障资格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后,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进入第二轮候库。
(三)轮候分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腾退房源情况,先从第一轮候库内开展轮候分房,待第一轮候库申请对象保障到位后,启动第二轮候库申请对象轮候分房。1、第一轮候库中轮候对象通过公租房摇号系统摇号分房。2、第二轮候库中轮候对象分房顺序依据申请受理号或公租房信息系统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确定。
首次摇号分配规则:1.房源排序。将可供分配的房源信息录入公租房摇号系统,通过摇号系统对房源进行排序。2.确定分房对象并排序。依据可供分配的房源数量,通过公租房摇号系统在第一轮候库中摇号产生同等数量或适当大于本次房源数量的申请家庭做为本次分房对象,排列顺序以摇号系统生产的序号为准。3.房源与分房对象匹配。经过两次摇号排序后,房源序号与分房对象序号一一对应,即为分房对象所分配房源。发放公租房配租通知单,保障对象持配租通知单到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签约入住手续。5.若分房对象无法取得联系或放弃所分配房源的将退出第一轮候库,可按新申请对象重新申请进入第二轮候库。该房源自动转入下次轮候选房。
首次轮候分房结束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腾退房源情况再次组织第一轮候库中申请对象轮候分房,具体轮候方案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直至第一轮候库中申请对象全部保障到位。
第十三条轮候期间,在库轮候对象的住房、户籍、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轮候库内申请人保障资格进行不定期核查,发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从轮候库中移出。
第十五条首次放弃所分配房屋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并按规定进行轮候。放弃所分配房屋达2次或已领取配租通知单在5个工作日内未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其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第五章使用和租后管理第十六条申请人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身份证在5个工作日内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合同时,承租人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1000元。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如不存在违约事项,出租方应将承租人所缴履约保证金原款返还(不计利息)。公租房租金按年收取。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三年承租期满,承租人应及时办理退房,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住房保障部门保障资格复核通过后可续租。
第十八条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每年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住房情况进行一次联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进行动态调整,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腾退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逾期时段按照同期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限制装修,承租人入住后因生活需要,必须进行简单装修的,应当提交装修申请,并缴纳500元装修保证金。在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无条件退出,不得擅自拆、损装修设施,房屋经验收合格后退还装修保证金,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承租人家庭人数、户籍、住房、婚姻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信息变更。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严禁承租人转租、转借、出售、长期闲置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依规处理。第二十二条市委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国家、省部级劳模、国家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不受收入限制。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军人、市委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要保障的群体,按相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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