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海 发表于 2022-10-15 15:30:40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告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南阳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根据《南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补充通知》要求,为了加快推进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工程起重机械、装卸机械、压实机械、路面机械、桩工机械、混凝土机械、钢筋和预应力机械、装修机械、岩石机械、铁路线路机、市政工程与环卫机械、工业设备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在中心城区重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其范围:东至207国道、南至南三环、西至杏山大道、北至灵山路(含以上道路)。在此区域内,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以使用,国二及以下标准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各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可自行联系具备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的机构,开展尾气检测,经检验合格后取得车辆号牌、编码登记和安装北斗定位系统等。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督管理1、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车辆号牌、排放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实施一案双处制度。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74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对使用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且问题突出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诫。2、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负责提供设备的铭牌、合格证等证明排放标准的依据,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依据的,由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证明达标排放。3、各部门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实施情况,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活动,对不符合排放标准、不进行登记检测、不进行治理、擅自进入禁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74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理:“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4、生态环境、城管、住建、交通、公路、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各自区域内的施工单位和企业,不得使用无车辆号牌、未安装监控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违反规定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清理出场。对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私自破坏(销毁)车辆号牌、标志、监控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列入黑名单,不得使用、销售和转让。生态环境部门对保有和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统一监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邓州市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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