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关于中小学生课后服务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中小学生课后服务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豫教基56号文件《河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邓政办37号文件《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延时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邓发改收费83号文件《关于邓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际,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研究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收费管理1.依规收取课后服务费。严格按照邓发改收费83号文件《关于邓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规定收费,对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要提供免费课后服务。2.课后服务费遵循“属地管理、学校为主、自愿参加、公益惠民”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导向,不得营利。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活动,严禁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或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行为。3.完善课后服务实施程序。每学期开学前,学校应科学合理制定学期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将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经费使用、绩效考核办法等情况,报市教育体育局基教科备案后实施,乡镇学校由所属中心校审核同意后报备。4.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每学期开学前,要按要求向社会公示课后服务的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及时收集学生、家长对课后服务的意见建议,推进各方面信息公开,规范和监督课后服务工作。5.课后服务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课后服务费属服务性收费,由学校依照价格部门规定标准收取,开具收费凭证,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为便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正常、健康、持续开展,所收费用暂缴存于各中心校、局属学校设立的食堂代收资金银行账户,分账核算,先行按照代收费进行账务管理。二、支出管理6.课后服务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和相关人员的劳务补助,严禁挪作他用,严禁学校以“课后延时服务”名义乱收费。每学期一结算,不得截留、挪用、结余,确有特殊情况造成学生在校时间大幅减少而产生结余,结余金额应及时清退给缴费学生。7.学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课后服务考核办法,完善内部考核制度,严密组织各项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要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体现不同学段、岗位、工作量、工作业绩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学校研究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考核和分配方案要通过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开。三、监督管理8.学校要安排和开展好课后服务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9.学校要建立健全收费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课后服务费成本和收入情况,接受教育、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査所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10.学校要成立课后服务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组织、绩效考核及经费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校长为本单位延时服务工作开展、绩效考核和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课后服务、监管职责。11.市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对课后服务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査或审计发现的问题,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立行立改,对违反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其它事项12.本意见为实施的试行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建议可向市财政局、教体局及时反馈,并适时予以调整。 邓州市教育体育局 邓州市财政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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