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9 发表于 2012-10-8 08:17:36

投保,签名岂能代替

2004年5月,熊先生为远在國外工作的妻子马亚利买了一份定期寿险。由于这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因此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许可(书面签名)。熊先生签保单之前,由于他的妻子不在國内,因此无法在保单上签名。熊先生自说自话地认为没关系,我是她爱人,我帮她签字就可以了。这样,他便在被保险人一栏代他的妻子签了名。

  2005年8月,熊正伟先生的妻子马女士不幸病逝。伤痛之余,他想到曾为妻子购买过保险,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后,却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熊正伟代为签字的,而马亚利没有在保单上亲自签名,因此做出拒赔决定,这令熊先生万分震惊。事后,他在了解到情况后,非常后悔。

  专家点评:熊先生是非常遗憾的,因为自己的无所谓,认为保险签字也可代理,而让自己蒙受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但法律又是无情的。他的遭遇再次提醒人们,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亲自签名。保险合同一旦签付即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要请人代签,也不要让保险业务员帮忙填写,以免生病、出事后,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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