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gong 发表于 2012-12-18 01:12:13

保监会关于印发领导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國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1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有效遏制國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的發生,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监会制定了《國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國有保险机构总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

  二、國有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保险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

  二○○六年

  一月二十日

  國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國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的發生,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國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是指因國有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等相关领导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导致發生保险业重大案件,依照本办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國有保险机构,指國有独资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控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前款规定的國有保险机构,包括上述公司的总公司及其贩NЩ?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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