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ipojd 发表于 2013-11-5 06: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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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先生:本人于2005年8月2日购买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并于同日购买了车辆保险,保险公司是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是5219元,保险内容是汽车盗抢损失险、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等。

  2006年2月17日凌晨,我的车子被盗抢,盗抢者将右后车窗砸碎后进入车内,将该车仪表控制盘破坏,点火锁头破坏,准备连线点火盗车,由于发现及时,盗抢者弃车而逃。

  本人当时及时报警,并通知了天安保险公司。110进行了现场勘查及取证,天安的出险员到现场后也进行了取证,但其表示不能理赔,因为被盗车没有移动,属于盗抢未遂。

  事后,我找出天安保险公司的相关赔付条款,这種情况(因盗抢發生的损失)应该予以理赔,所以我又找到天安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要求,但遭到拒绝。

  (本报记者张颖整理)《天下保险》理赔专版欢迎读者提供保险理赔诉讼线索。

  联系人:张颖电话:13391087919

  E-mail:kevin_zz20@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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