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dys 发表于 2010-8-11 23:01:26

垂暮老人的凄苦生活

房管局将房屋过户至不存在的人名下,当地法院竟然支持
-----记邓州法院的一起奇怪判决

七旬老人的房子被莫名过户至他人名下,老人为此起诉至法院却遭驳回,具体情况如何,请看本文调查。
这位老人叫田允发,1933年出生,现年七十七岁了。2010年3月,长住太原的田允发接到老家邓州市邻居的信件,信中称:听说田允发准备开发邓州市教育路244号的房产,盖好的话给老邻居留上一套。接信后,田允发非常奇怪,这处宅院是自己在1996年购买的,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可自从老伴在2001年去世后,这种房子就一直让人看管,并没有要重建的意思,怎么就传出要开发了?
为弄清楚事实情况,田允发从太原聘请了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张东辉律师一同赶回老家邓州,到邓州市房屋管理局档案馆查询,被口头告之房子已经于2001年4月被变更至田允发女儿田喜兰名下。老人虽然年近八十,但脑子并不糊涂,清楚的记得买房之后,自己从未再将房屋过户给任何人。在与邓州房管局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10年5月12日,无奈将邓州房管局及田喜兰诉讼至邓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后,田允发与律师持法院立案手续从档案馆复印了房屋全部的过户材料进行查看研究。确定无疑的是,办理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草契》、《共有人证明》等涉及房管局所需的过户手续中,田允发的签名均是伪造的。更为离谱的是,本以为房子是过户到了女儿田喜兰名下,可核对房管局保留的田喜兰的身份证,发现除了名子是田喜兰外,其它的身份信息全部与女儿不符,并且对该身份证上显示的身份证号经进行查询,此身份证号对应的人名子也不叫田喜兰,可以确认这个身份证所代表的“田喜兰”在世间并不存在。持有如此充分的证据,老人满怀信心能打赢这场官司,收回房屋,因为老人相信,没有任何人会认为房屋可以被登记在一个不存在的人的名下!
案件于2010年8月2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房管局出示一份原告给老伴王玉英所写的“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为:“关于河南省邓州市购买的三层楼房在大东关教育路,这座楼归王玉英所有,住、租、卖均由她自己决定”。田允发向法庭说明,该委托书是自己所写,但是因为在和老伴争吵的过程中一气之下随手写的,可后来矛盾解决后,谁也没有再提及这件事了,肯定是被某些人利用了。田允发的委托人张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及转让均以登记为准,房屋在办理过户时应由本人亲自前往房管局签字办理,如不能到场应在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后,才可以由委托人持《委托公证书》代为办理。而本案很明显缺少相关重要的环节,仅凭一纸老人在气愤之时所写的委托书,就导致丧失房屋所有权的后果,是非常荒谬的。
庭审结束后,田允发满怀信心的等待胜诉的判决结果,可这一等就是好几个月,期间老人多次前往法院催促判决结果,可法院总是说案子正在研究。毕竟老人年纪已大,这样太原邓州多次往返,还是被累倒引发轻微的脑梗,紧急住院治疗才好转。老人不禁发问,难道要熬到我不在人世了,才能研究出最后的结果吗?
几经等待之后,2010年11月23日,接到法院判决书是败诉了。看到这样的结果,老人不禁泪满衣衫,“我年轻时参加过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立过二等功一次、小功二次,复员后靠收破烂自食其力,曾经全额捐建了二所希望小学(太原市阳曲县兴利希望小学、清徐县六段地村允发希望小学),还给太原残联捐助过30余万元,一辈子相信国家、相信党、相信法律,没可想到在晚年居然领到如此荒唐的法院判决,死不瞑目啊”。田允发的代理律师表示:“本案存在严重问题,首先,超出法律规定的审理时限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从立案至今已半年多的时间,严重超期。其二,该判决一出将对房屋登记管理秩序造成破坏,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审查的就是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依照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如果本案判决生效,等于赋予了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无限的任意权利,房管局可以不经审查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对于这样的错误判决结果,我方将坚决上诉到底!并且对于伪造文件骗取房屋变更登记一事,我方将择机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本案下一
步的进展,我们将予以持续关注。

五郎. 发表于 2010-8-11 23:32:52

广大网友们,顶,领导应问债,上诉吧!

喜旎果 发表于 2010-8-11 23:34:13

让有功德的人多一点吧

shenzhang 发表于 2010-8-11 23:39:10

老人家 我想广大网友和我一样都会支持你的。

QQ1090670872 发表于 2010-8-11 23: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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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2092 发表于 2010-8-11 23:42:39

此事在老人不知情下,有人利用老人的名义在其不知情下伪造假的证件(<房屋买卖合同> <草契> <共有人证明>等过户材料)将房产过户他人.后老人诉讼到法院,却败诉. 由此看出邓州法院是何等的黑暗和不公!

kution 发表于 2010-8-11 23:49:10

好人美好包

hao0089 发表于 2010-8-11 23:55:01

上诉呀!

voicrm 发表于 2010-8-11 23:59:13

其他证据待续

lx86 发表于 2010-8-12 0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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