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影视基地某副导被诉强迫交易罪:不给钱找人闹场
身为副导,孙某竟利用管理群众演员的机会,强制向剧组提供收费群众演员、工作餐等,如有剧组不“合作”,她便干扰剧组拍摄;另一方面她还拖欠群众演员工资,限制演员们的去留。今日上午,丰台检察院通报,以强迫交易罪对孙某提起公诉。
案件揭秘
群演住基地外女副导却要剧组发交通费
今年43岁的孙某是天津人,自称原来也是个颇有姿色的女演员,参演过一些影视作品,却因一次车祸断送了她的演艺生涯。
由于治疗期间服用了大量激素类药物,导致孙某身材走样无法恢复。从此她就在剧组当一名副导演,专门负责招聘演员。
孙某自称曾担任《军旗飘扬》副导演,而影视基地混乱的群众演员招募方式让她看到了利益,于是她开始招聘工作人员垄断八一影视基地的群众演员市场。
八一影视基地位于丰台某村,当地村委会为解决本村农民就业,想成立一家群众演员公司,经影视基地同意,该村庄户大队负责管理群众演员。
2009年,孙某经人介绍,以从未注册过的“群演协会”名义与村委会达成口头协议,由其负责群众演员管理,每年向村委会交纳5万元。
2011年1月,孙某又以某影视公司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书面授权。
每天孙某都派人在影视基地巡视,发现有剧组进驻,便找人与剧组负责人谈,“推荐”自己的收费群众演员。
孙某要求剧组不得擅自聘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演员;并由孙某指定的专业食堂为剧组提供伙食。
此外,孙某要求剧组须支付每名群众演员交通费40元,而其实多数群众演员就住在影视基地周边大院,根本不需要乘车。
20名群演设一领队要求剧组单开工资
孙某还规定,剧组每使用20名群众演员,就要安排一个领队,剧组需要支付领队工资160元。但领队的工作,剧组已有相关负责人,该职位形同虚设。由于孙某的群众演员有时不够数,剧组会自带群众演员,孙某对此也有规定,自带群众演员不能超过10人,超额则需向孙某交纳每人每天50元管理费。
不少剧组因已搭建前期布景,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只能答应孙某的霸王条约。
若有剧组不买账找人“闹场”干扰拍摄
当然,也会有些剧组最初并不买孙某的账,他们会自带群众演员或不缴纳管理费用。
每当发现这种情况,孙某就让巡视的人去跟剧组交涉,并打电话纠集他人带领群众演员,在拍摄现场采取阻挡镜头、制造声响、持械谩骂、殴打剧组工作人员等方式干扰剧组拍摄,强迫剧组找孙某签订合同,使用其提供的群众演员、工作餐,并缴纳相关管理费用。
曾有剧组拍摄抗日战争的戏,由于没有与孙某签订合同,孙某就派人穿着现代的衣服站在拍摄现场,致使拍摄无法进行,被迫停拍过五六次。一天不拍戏剧组就得浪费掉20多万元,无奈之下,剧组只得屈从孙某的要求。
克扣群演工资有人甚至一分领不到
影视基地和大队同意孙某管理该影视基地的群众演员工作,本意是为了让她组织该大队的村民做群众演员工作,解决村民的就业问题。但孙某所提供的群众演员,并不是当地村民,而是对外通过网络,招聘来的群众演员。
孙某为了方便使用群众演员,还承租了一大院内的房间供外来应聘的群众演员居住。孙某还将承租的大院分为数个分院,并在每个分院选定一名院主。
工资由孙某发放给各院院主,院主再发放给群众演员,孙某和院主们会从中抽利,最终分到群众演员手中的工资所剩无几,有的群众演员自始至终未拿到一分钱工资。
与此同时,大院的管理者还扣留群众演员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限制群众演员的去留。2012年10月26日凌晨,孙某等人被抓。
近日,丰台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法条点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
犯罪嫌疑人孙某纠集他人,采用语言威胁、扰乱秩序、暴力胁迫等手段,操纵影视基地群众演员市场,给拍摄单位造成巨大损失,给影视基地造成恶劣影响,给当地治安环境带来极大隐患,其行为已经涉嫌强迫交易罪。
相关链接
八一影视基地:1993年,八一电影制片厂在北京丰台云岗地区的庄户大队修建了影视基地,并主要为民国时段的影视剧拍摄提供场所。该基地占地705亩,建筑面积83300平方米,是全国唯一一家多功能军事影视生产基地。
很多剧组都曾来该基地拍摄,包括《满城尽带黄金甲》《我的团长我的团》《建国大业》等影视作品。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