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76ugbs 发表于 2016-12-1 15:05:00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邓州市灵山水泥有限公司的决定

邓政〔2016〕74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关闭邓州市灵山水泥有限公司的决定

邓州市灵山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采用国家淘汰的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球磨设备生产水泥,且无任何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该生产工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规定的淘汰项目。根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淘汰或者拆除;逾期未淘汰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邓州市灵山水泥有限公司实施关闭。
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行关闭、拆除设备。5日后,若未能自行关闭、拆除,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关闭拆除。
当事人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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