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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南阳邓州邻里帮忙出人命 反目成仇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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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3 10: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邻居之间相互帮忙是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了,可家住河南省邓州市小杨营乡角门村的朱某就因为找邻居帮忙,“帮”出了意外,也“帮”出了官司。2016年10月11日,邓州市人民法院来到角门村巡回审理了这起“意外的官司”。

案件由来:请人帮忙意外死亡

“法院今天要来审老刘的案子啦!快去看看。”“是吗?你先去,我拾掇停当就去,可得去瞅瞅。”当天上午9时许,角门村的李大娘得到法院要来开庭的消息后,放下碗筷就找邻居陈大娘一起去看“热闹”。

当天一大早,邓州市法院桑庄法庭的法官们便早早来到了村子里。选好场地后,大家互相配合,开始在院内布置庭审现场。桌椅、农村的板凳、横幅等等,均一一到位。十来分钟时间,他们就把一个简单的法庭布置停当。此时,上百名村民正闻讯陆陆续续地围上来,或者坐、或者站,聚集在法庭前进行旁听。毕竟这起案件在当地很有“影响”。

事情的缘由要从当年的4月份说起。老朱和老刘,一个69岁,一个73岁,两人是同村,平时关系也比较要好。4月27日的一大早,准备浇地但人手不足的老朱来到老刘家,请其帮助浇小麦。由于两家的承包地紧挨着,老刘就热心地拉着自家水泵,到老朱承包地,帮助其浇麦。

上午8时15分左右,老刘在往机井里下水泵过程中,突然倒地死亡。老朱见状,便喊来同村村民一同将老刘的尸体拉回家。

“原以为处理完老刘的后事后,老朱会对老刘的死亡有个说法,但老朱不但不拿一分钱,对此事也是避而不谈。”老刘的媳妇张某哭着说,村里、乡里都找过了,但他就是没句囫囵话。

张某死了丈夫,又得不到一分钱赔偿或补偿,一气之下将朱某告到邓州市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592.3元。

当庭调解:老朱补偿刘家1万元

庭审中,老朱辩称,也说不上谁帮谁,我说要浇我家的小麦,想借他家的水泵用一用,可老刘说要浇他家的花生,根本没有请老刘帮助浇麦的意思,下水泵肯定也会先浇他家花生的。

“他为浇他家花生下水泵死了,总不能赖上我吧?!再说死亡跟他本身有病有关,总不能粘住谁找谁吧?!”老朱气愤地说。

到底是朱某请刘某帮忙浇麦,还是朱某给刘某浇花生?双方争论不休,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最终,一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刘某是去帮助朱某浇地,在往井里下泵期间突然死亡。

法庭在征得原告、被告同意后,依法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朱某补偿张某1万元。

闭庭后,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刘某基于村民之间的感情,主动无偿帮助朱某劳动,应该受到社会提倡和法律的保护。在帮工过程中,刘某突然死亡,这是谁都不希望发生的事情。从当时情况看,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是由于刘某的突然死亡,给他妻子张某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为了弥补这种精神痛苦,朱某给予其一定补偿是应该的。

张某、朱某将要离开法庭时,朱某笑呵呵地说:“嫂子,晌午到我家里,我给你杀只老公鸡吃!”听了朱某的话,张某之前紧绷的脸上,露出了微微的笑意。

点评

家里有事,邻里亲朋来帮忙,体现了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尤其在广大农村,农民种地等生产劳动中极为普遍。在此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构成“义务帮工”还是“普通帮忙”,处理结果大相径庭。帮工关系成立以帮工风险责任为基础,而帮忙是指帮忙人被邀请或主动前往提供临时劳务,以减轻被帮忙人的劳务负担。较帮工而言,更具有短期性和临时性。本案中朱某邀张某帮自家浇水,表面上看似符合帮工关系的某些法律特征,实际上属普通帮忙。因朱某邀张某帮忙浇水,并未让张某带水泵,张某也未将此事先告知朱某,因此张某行为更符合“普通帮忙”。张某突发死亡,双方均未过错,张某应自行承担后果,但朱某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可以对张某亲属予以适当补偿。本案调解处理得当,即缓和了邻里矛盾,也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来源:天平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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