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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重磅!邓州房票、与住房公积金纳入范围迎来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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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6 10: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房票安置管理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房票安置管理办法,加快房票安置步伐,切实保障和促进群众利益,更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房票安置,根据《邓州市规划区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邓政【2016】72)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邓州市房票安置管理办公室草拟了《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房票安置管理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邓州市房票安置管理办公室反映。
征集截止日期:2017年12月14日;
征集地址:邓州市房票安置管理办公室(邓州市综合服务中心大楼9楼);
电子邮箱:1492148170@qq.com
联 系 人:王晓萍
联系电话:0377-62769766
附件: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房票安置管理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票安置管理政策的意见
为加快推行房屋征收工作,结合本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补充完善房票安置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延长房票有效期限。凡在房票载明的有效期限内非本人原因而导致房票愈期的,被征收人可向征收人或房票安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房票有效期限。延长期限自房票载明的截止时间起自动顺延6个月,延期申请最多一次。
二、拓宽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渠道。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以申请参与房票安置,市政府不再公开招标进行团购。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齐全;
能够提供的房源是现房或十二个月内可以交付的期房;
提供的参与房票安置的房源所售单价不得超过该项目同户型同期最高销售单价。
三、调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兑付比例。凡签订购房合同的,以合同载明的购房款为基数,首期兑付40%,交房时兑付30%,初始登记扣除小证押金贰仟元后再兑付30%。
四、严格备案合同管理。已签订销售合同的,严禁房票持有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管部门撤销备案合同。若因房票持有人死亡或发生重大变故确需变更备案合同的,应经房票安置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协同有关部门变更备案。
五、有效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发文之前和之日起实行房票安置政策的项目。原印发的《邓州市城市规划区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邓政[2016]72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邓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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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7〕126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

邓政办〔2017〕126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进城务工农民、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受益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意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房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已成为扩大住房消费、健全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广大居民住房问题的有效手段。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积极稳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逐步实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有着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扩大使用群体。通过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群体,培育新的贷款人群,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高职工住房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同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低息贷款等各项惠民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购房提供便利服务。
(二)实施分类推进。打破户籍身份限制,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覆盖。非公有制企业要不分用工性质,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针对进城务工农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就业的分散、不稳定等特征,可采取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缴存、自主缴存、以村为单位缴存等多途径缴存办法,最大限度地将农村户籍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为务工农民提供住房保障。
(三)建立监督机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全面公开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依法、科学、民主进行决策,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三、具体要求
(一)规范缴存管理
1.缴存范围。邓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居民,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能够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账户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邓州市进城务工农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人员的专户建立工作。
3.缴存比例。缴存额最低为月收入的12%,最高为月收入的24%。
4.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即为本人月工资收入并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核定依据。月缴存额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保持不变。从下一个结算年度开始,月缴存额根据缴存基数的变化相应调整。进城务工农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000元,月缴存额为240元;月缴存基数上限为6000元,月缴存额为1440元。缴存者可自愿选择缴存数额。
5.村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各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一名专职负责本村住房公积金工作的专管员,负责代办本村务工农民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宣传、咨询等工作。各村民委员会需填写《邓州市住房公积金务工农民专管员登记表》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村账户月缴存额的 5‰支付归集手续费。
6.缴存方式。缴存办法有两种,一种是由村住房公积金专管员通过村四化平台办理本村务工农民的个人开户,届时专管员需上传本人身份证、开户农民的身份证或户口簿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即可办理务工农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另一种是城区具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通过所在地居委会“四化”平台上传本人身份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在自主缴存专户里建立个人账户时,需填写《邓州市住房公积金务工人员开户登记表》,并绑定个人银行卡,由银行每月代扣代缴。
(二)强化保障功能
凡我市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作变动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实际工作的变动情况,本人可自愿续缴或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申请提取和贷款方面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政策。
邓州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凡已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者,在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务工人员,申请贷款时家庭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配偶收入按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认定或提供个人薪资证明及近6个月银行流水。
如果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连续6个月未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借款人不再享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前对其收回贷款本息或参照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同期基准利率标准加收罚息。
四、健全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和归集扩面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对务工农民比较集中的企业单位,采用上门宣传、召开座谈会、举办讲座等形式,与企业负责人和职工面对面交流,使企业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入各行政村进行宣传,提高广大务工农民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知晓率,引导务工农民积极建缴住房公积金。
(三)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适应业务发展和政策调整的需求。要研究缴存住房公积金简便、合理的办理程序,开辟“绿色”的贷款通道,为缴存、放贷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住房需求、促进邓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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