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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邓州首例农民建房因质量问题与包工头对峙公堂,口头协议胜诉获赔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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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2 09: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农村建房普遍存在着“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的习俗,致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双方纠纷不断,受害方很难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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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省邓州市法院审结了首例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判决负责承建施工的包工头张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7万元。该案不仅使建房户能够从中受到法制教育,而且也给施工方敲响了质量不容马虎的警钟。
      原告邓州市刘集镇钱湾村钱某诉称,2013年3月9日,他与被告本镇郑赵集村负责承建施工的包工头张某签订了建房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其建房。若出现平房屋顶裂缝漏水等严看建筑质量问题,由被告包工、包料、包款,负责重建。若施工延期超过15天,赔偿5000元。”
      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由于被告不按国家城乡住房建设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施工,而是按照自己制定的标准施工,结果导致房顶漏水,墙体裂缝严重建筑质量问题,并且还迟延了约定的工期。
      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维修,被告却再三推诿。无奈之下,原告自己找来其他建筑队进行前后三次维修处理,但过后仍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为此, 原告费尽周折将被告约至自己家中商量解决相关事宜,但却遭到严词拒绝,被告声称:“谁管你千年房子不漏雨!告老子的多里很,你问问谁能打赢官司?不服你也去告吧!”
      气愤之下,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拿起法律武器,依法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对簿公堂。
      被告张某辨称,自己的施工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且早已结清全部施工款项。原告已实际入住房屋,视为对其工程质量的认可,也不存在延期完工的情形。故原告所诉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邓州法院申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订建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作为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相对专业的施工方,所建房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而本案房屋经专门鉴定机构鉴定,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且已影响到房屋结构安全及功能使用,结论为B级危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维修和加固全部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迟延完工超过15天,赔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合同双方自愿,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尊重其意思自治。故被告应当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62条、第107条等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钱某:房屋维修加固费用,已发生的维修费用和违约金,三项合计163574.41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3450元,鉴定费11000元,合计144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赔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于南阳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生效后,被告虽有赔偿能力,但仍拒不履行。于是,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追究被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
      面对强大的执行压力,张某非但不积极主动配合,而且还恶意转移资产,雇佣假记者冒充河南电视台到法院干扰办案。然而,法官和法警明察秋毫,正气凛然,均不为所动。
      最终,张某在拘留所里权衡利弊后,履行完全部判决赔偿义务,并写出了悔过书。
      正是:只管收费建房,不管质量如何;起初推诿耍赖,最终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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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3 08: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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