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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邓州姐弟俩将母亲告上法庭,实属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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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09: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介绍

  张慧和王强是小惠、小峰的母亲和父亲。张慧和王强在婚姻生活中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生气。2015年,王强与婚外女子发生感情,并生下一女。2016年4月,张慧以王强涉嫌重婚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后王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强被拘留期间,小惠、小峰姐弟二人的生活所需开支均由亲戚垫支。姐弟二人无奈将母亲张慧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母亲张慧承担监护责任,履行抚养义务,并预付二原告抚养费3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邓州市法院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慧自2016年9月1日起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原告小惠、小峰生活费520元。该生活费的支付期限仅限于二原告的父亲王强在羁押或服刑期间。二、上述第一项不包含二原告的教育费及因生病所需花费的医疗费用,自2016年9月1日起二原告的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另行支付,支付期限仅限于二原告的父亲王强在羁押或服刑期间。

  综合评析

  本案二原告的父母因为感情问题发生纠纷,父亲被刑事拘留,二原告的生活需要无法正常满足,只得起诉母亲一方承担抚养费用。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能否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部分父母因为感情问题或者其他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对未成年子女都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如果仅以离婚作为判定履行抚养义务的条件,势必会导致一些“问题”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失去保障。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止,不管父母的婚姻状态如何都不能以此作为借口逃避承担抚养义务。

  综上,抚养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在需要时要求一方或者双方支付抚养费。(本案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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