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邓自然资告〔2019〕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5月5日和2019年5月6日分别以豫政土〔2019〕31、448和463号文件印发批准征收集体土地88.2342公顷。现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事项,将本次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邓州市S244线淅川县九重镇陶岔至邓州市孟楼镇新庄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邓州市2018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具体为商服用地六、十六,工业用地四),邓州市2018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具体为商服用地十、十五)。二、征收土地位置 邓州市S244线淅川县九重镇陶岔至邓州市孟楼镇新庄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途经彭桥镇、杏山旅游管理区、孟楼镇3个乡镇13个村。 邓州市2018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商服用地六、十六位于湍河街道办老李庄社区,工业用地四位于张楼乡茶庵村十八组。 邓州市2018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为商服用地十位于穰东镇穰东社区,商服用地十五位于湍河街道办老李庄社区。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征地的社保费用按老李庄社区7150元/亩,其他4290元/亩的标准进行提取,并存入市社保资金专户。 (三)青苗补偿标准:1200元/亩。 (四)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按照邓州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1.8万元/亩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公告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邓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科。征求意见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20日
2
【公告公示】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邓自然资告〔2019〕2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1月以豫自然资函〔2019〕33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以豫政土〔2019〕685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共计59.2338公顷。现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将本次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建郑州至万州铁路(邓州段)工程,邓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新建郑州至万州铁路(邓州段)工程途经小杨营、刘集和桑庄3个乡镇 13个村委会。 邓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陶营郭庄村。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征地的社保费用按4290元/亩的标准进行提取,并存入市社保资金专户。 (三)青苗补偿标准:1200元/亩。 (四)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按照邓州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公告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邓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科。征求意见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20日
3
【公告公示】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邓自然资告〔2019〕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3日分别以豫政土〔2019〕885、878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共计46.0855公顷。现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将本次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邓州市2019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具体为商服用地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三十八),邓州市2019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具体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十三)。 二、征收土地位置 邓州市2019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商服用地一位于裴营乡东丁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三十八位于桑庄镇田营村。 邓州市2019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十三位于桑庄镇田营村。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征地的社保费用按64.2万元/公顷的标准进行提取,并存入市社保资金专户。
(三)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 (四)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按照邓州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公告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邓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科。征求意见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