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力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已成为國内外现代商业银行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与盈利水平的有效途径。为切实维护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竞争的秩序,促进國内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无疑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办法》凸现了“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体现了“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思路
自上世纪90年代末,特别是我國正式加入WTO以来,大多数商业银行着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投资顾问和本外币理财产品,开拓自己的发展空间。这一方面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并完善制度,有效维护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秩序,保障和实现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另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自身以风险为本,增强自律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中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实施《办法》和《指引》是形势所需。纵观整个《办法》和《指引》的核心内容,无不凸显了“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体现着“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思路。
一是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作出了规范性规定。例如,《办法》第27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要求商业银行对理财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并实行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以加强理财资金的经营核算,强化商业银行对理财资金运用上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和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从而有利于防范和限制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上无序竞争,为有效防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经营风险奠定了基础。
二是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履行风险揭示与风险告知义务。《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强化风险管理。《办法》在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的同时,要求商业银行严格实现授权管理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独立审核制度,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从而极大地丰富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内涵,对于提高和增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是建立和规范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办法》的第6章中,不仅明确列举了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種種违规行为,而且明确界定了与各種违规行为相对应的处罚措施,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有利于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专业理财人员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警钟长鸣,时刻绷紧“合法经营、规范操作”这根弦,以对自己、对金融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合规有序地发展好个人理财业务。
二、《办法》自始至终贯穿着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主线,体现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按照客户利益和审慎尽责的原则,依据客户的经济状况、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明确每类个人理财业务所适宜的客户群体,以防止由于错误营销而损害客户利益。
二是严格要求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业务向客户营销有关理财产品时,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有效防范因客户金融知识缺乏而出现投资损失。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理财资金,除对理财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定期向客户报告投资理财的收益状况。
四是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以便从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源头杜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现象的發生。
三、《办法》充分借鉴了國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最新成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一是实现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有利于转变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商业银行通过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现了本外币一体化经营,从而有利于转变经营模式,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是有利于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增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办法》规定的理财计划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有利于商业银行开展产品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