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后期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后期管理工作,促进安置房的移交、分配、物业管理进一步秩序化、规范化,提高安置房利用效率,确保安置房分配精准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邓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邓政〔2019〕47号)等规定,结合邓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纳入河南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由邓州市政府部门或政府性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住宅,以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附属房、公共设施和设备。 第三条 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安置房的移交、分配、物业管理等后期管理工作,指导推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持续发展,推动各在建项目的有序推进、按期交付。 第四条 安置房移交、分配、后期管理等工作实行联动机制,重大问题提请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全力支持配合安置房的移交、分配、物业管理等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置房移交管理 第五条 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具备移交条件后,根据安置需要,由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向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书面提出移交申请。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组织城市更新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对安置房实体进行勘验,满足移交条件的,将安置房从建设单位移交给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现场签订移交协议和交接项目手续,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正式接管,进行管理。移交工作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国资委负责监督移交。 第六条 安置房移交内容包括: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所列资料的,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限期移交到位。 第七条 安置房移交后至分配到户阶段所有事项,由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
第三章 安置房分配管理 第八条 安置房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项目征收公告要求确定选房顺序,原则上先拆先选,依次排序。城市更新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公证部门、群众代表等参与分房过程监督。 安置房的分配要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安置房小区服务于周边较近的安置对象。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根据安置对象确定拟安置小区及具体安置房套数、面积等内容,报请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实施单位负责将安置房源信息传递给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接收移交的安置房后,依据市政府安置方案,发布安置公告,及时制作楼盘表、户型图、平面图,搭建安置房房源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安置房分配工作,以及安置房协议分配签订,并对安置房源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及时测绘、评估确定安置房结算的招标控制价和安置房市场指导价。负责制定安置房分配具体方案、结算方式并建立完善安置房分配档案。 第十一条 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办理。 第四章 安置房后期管理
第十二条 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存量安置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要落实专人管护责任,建立定期巡查登记制度,确保存量安置房管理规范有序。 第十三条 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存量安置房的处置工作,处置方式有安置、出租、出售、装修后转为保租房、公租房等。对于存量安置房的处置要制定处置方案,经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处置方案批准后由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安置房建设及安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逐步运用计算机及档案管理软件进行数字化管理,档案管理软件须符合相关管理规范的要求,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安全。 第十五条 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要建立存量安置房动态系统管理台账,并根据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房源管理信息。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由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管理经验、服务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做好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承接查验等相关工作。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于政策指导。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房小区,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管理经验、服务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督促承包方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提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征迁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件或者证明资料,骗取补偿安置的,经调查属实,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偿费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应当履行日常管理维护义务,及时发现并处置无安置协议侵占安置房行为,依据合同约定对物业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安置房服务保障企业要做好保障服务工作,严肃追究擅自给无安置协议和交房通知书户接通水、电、气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要履行安置房房源筹集、建设、验收、移交、分配、回迁安置和日常管理过程中的义务,对出现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由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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