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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邓州“熊孩子”燃放鞭炮引纠纷,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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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9 15: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孟楼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熊孩子”放炮引起的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今年春节,某天的早饭后小俊(化名,14岁)在自家门前燃放烟花时,一支“窜天猴”不偏不倚钻入邻居张某摆放在商店门外的烟花摊上。
顿时,张某销售的烟花爆竹火光满天,众邻居合力将火扑灭。因小俊不慎引燃邻居销售的烟花爆竹损失,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小俊及其父母赔偿损失2100元。
法院审理
邓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俊在放烟花游戏时,不慎将烟花朝向原告张某家方向,刚好引燃了原告摊位上销售的烟花爆竹,故小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小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原告张某的损失。因原告张某摊位上的烟花,引燃时视频看不清楚引燃数量、鞭炮类型,最后法庭根据监控视频中引燃时间的长短及没引燃鞭炮的类型,经咨询专业人士酌定判决由小俊父母赔偿原告张某12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亦自觉履行赔偿义务。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小俊14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燃放烟花爆竹游戏时,监护人的父母没有在场看管或指导其采用正确的燃放方法,而是放任小俊一个人在门前玩耍燃放,致小俊采用不当的方法燃放烟花,烟花窜到邻居摆放销售的烟花爆竹摊上,引起烟花爆竹燃放,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小俊的过错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即小俊的父母来承担责任。法官提醒:声声爆竹响确实会给新春佳节增添热闹和欢乐,但大家一定不可忽视其危险性,一定要在可燃放区域内进行燃放,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燃放,并一定要远离火源、远离易燃易爆物、远离人群。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切实负起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安全教育,使其增强安全意识,既要保护好自己,也不能置他人于危险之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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