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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 [投保]退保之前需要了解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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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10: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0多岁的黄女士最近一直在为自己的前两年买下的一份保险烦恼。由于轻信了保险营销员的“忽悠”,没有想清楚就投保了一份寿险。现在发现这份保险对自己来说并不适用,也很不划算,就想到要去保险公司“退掉”这份保单。但是“退保”不比“退货”,听别人说现在退保会损失一大笔钱,黄女士很犹豫。

  投保后几年才发现这份保险并不适合自己,或是因为突遭变故无力继续全额缴纳保费,抑或希望改买更加“划算”的险種,很多读者在进行保险理财时都曾碰到这样的問題,而大家首先想到的往往是“退保”。但对于多数保户来说,退保都只是“最后的选择”。尤其是在投保的前两年,贸然退保往往会损失一大笔钱。而即使到了非退不可的时候,也会有不同的具体情况。下面晨报将用不同的案例向大家说明,怎样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恰当选择,以此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1件事 无损失的“全额退保”

  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或是受到保险营销员欺骗、误导后签下保单的投保者来说,不受一点损失拿回全部投保费用当然是最好的选择。如果期望达成这个目标,最需要注意的是两个时间节点。

  ● 10天犹豫期

  对于长期寿险,保险公司发下保单的10天内被称作“犹豫期”或“冷静期”。在这一期限内提出退保则无须承担任何损失。在这段重要的时间内,即使是自己感觉非常“笃定”的投保者也应当仔细地审查保险合同和相关资料,防止被营销员误导或是由于理解偏差作出错误决定。而如果发现問題,则要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清楚,有不满意就应尽快退保。

  这里要提醒一点,有些营销员为了避免投保人提出退保要求,会故意在拿到保险合同后却拖延到犹豫期将满才将合同返给投保人。要确保及时拿到保险合同,向营销员表明“我晓得‘犹豫期’这桩事体”是非常重要的。在面对“等拿到奖品再一块寄给你”之类的说辞时,更要提高警惕,因为这很有可能是营销员为了隐瞒信息又在“忽悠”你。

  ● 年内“无理由退保”

  但对上海市民来说,即使错过了10天的犹豫期,也仍然可以“全额退保”。根据保险同业公会发起的新型寿险产品“服务承诺”,在保单生效1年内,如果发现保险营销员存在以下八種情况,即可要求全额退保:故意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署投保单;隐瞒投连险和万能险费用扣除及风险;隐瞒责任免除、犹豫期及退保损失;使用未经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承诺超出保险合同保证的任何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强制投保人购买保险;唆使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改买新单。

  不过这套“承诺”只适用于今年11月1日以后开始生效的保单。另一个需要注意的問題则是“服务确认表”,即在售出保险后由投保人签字确认营销员是否违反承诺的一份文件。虽然这份文件在诉讼时的法律效力尚无定论,但在同业公会仲裁时却会将其当作主要的依据。与其他文件一样,投保人在“服务确认表”上签名时一定要“拎拎清”,万不可在被“忽悠”的情况下糊里糊涂签下姓名。

  ● 证明误导可随时退保

  除了上述两个时间节点,如果能够证明当时代理业务的保险营销员存在故意误导行为,也可以根据《保险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缴全部保费。

  但是事情并不会向想象中那么简单。曾有业内人士透露,一旦保单开始生效,如果投保人再提出退保要求,退还费用将被“摊”到负责这笔业务的营销员头上。而营销员为了保证业绩,即使被证明确已存在故意误导行为,也会强行要求投保人将所获退保金用于购买其它险種。事实上,投保人对退保金享有自由支配权,根本不存在“必须买别的保险”一说。

  第2件事 两年内的“其他选择”

  但是,由于種種原因,黄女士错过了“犹豫期”,也不适用最新的“服务承诺”。听说如果坚持退保只能拿回一部分钱,很大一笔数目却“打水漂”了。黄女士百思不得其解:是不是被保险营销员骗了?

  答案却让黄女士吃惊,如果提出退保,退还的保险费并不是当初缴纳的全部保费。如果在两年内退保,在退还保险费时要先扣除保险公司的手续费用;若已交足两年以上,则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几番算账下来,黄女士深感“不合算”。特别是在前两年,费用开去很大,年缴保费在扣除附加费用(包括新合同费、合同维持费和收费费用等)和自然保费后,几乎所剩无几,甚至会出现负数。这種情况下如果办理退保,损失可以说相当的大。

  但这份保险确实不适合自己,到底应该怎么办呢?黄女士还有一个减少损失的办法,就是更改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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