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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关于邓州市团结路改造讨论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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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2: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州市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告知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及广大市民,具体内容如下:

  《邓州市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拟对东起文化路,西至三贤路,北至新规划团结路北约150米,局部至仲景路,南至南阁路南约50米,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及其构筑物、附属物依法进行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实现旧城区改造与城市规划目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制定《邓州市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平、合理、科学,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本区域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2013年12月1日—12月31日)内,到团结中路改造指挥部向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指挥部办公地点:粮食局招待所二楼

  咨询电话:0377- 62366188 62366088 62110588

  联系人:秦秀峰 13782075033 王 华 13721836702

  张远18039312161 李玲15936125286 孔丽娜 18939227982

  附:《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邓州市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我市人民期待已久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该项目的实施对人民居住生活水平的改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古城风貌的恢复,古城商业中心的形成,城市交通功能的完善和优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改造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改造工程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文化路,西至三贤路,北至新规划的团结路北约150米,局部扩展至仲景路,南至南阁路南约50米。

  二、征收面积

  经实地测算,该范围共占地949.65亩(含道路部分),房屋征收涉及居民4486户,需征收各类结构房屋594536平方米涉及单位20家,需征收各类结构房屋189924平方米。

  三、征收政策

  (一)房屋权属认定

  被征收人房屋权属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对原居民未依法登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辖区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按政策进行认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房屋予以认定:①有产权证的房屋②有建房许可证,但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③没有产权证和建房许可证的,经有关部门按政策认定为合法的房屋。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单位公房

  ⑴单位公房按政策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为:

  ①房屋部分:按邓政[2010]29号文件规定标准:砖混486元/m2,砖木309元/m2,土木236元/m2。

  ②土地部分:按邓政[2009]5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房屋征收期间有新文件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⑵房管中心代管公房: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⑶宗教用房:按照民族宗教政策进行补偿。

  ⑷产权有争议的公房:按标准算清补偿费后,争议部分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决。

  2、个人房屋

  个人合法权属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⑴货币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经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河南华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⑵产权调换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占地等情况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调换。商业门面就近调换在相应宽度街道的区域内住宅调换在改造范围内集中安置区(具体位置根据规划设计决定),也可在新征地安置区(位于北京大道南段东侧、一高中南)。调换房屋为期房,在建房过程中,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费用。各种类型房屋调换办法如下:

  ①个人独家院的调换办法

  a.二层以下房屋:按被征收人实际可用于建筑的土地面积作为调换基数(公共道路、走廊等公共用地不计入建筑用地),1m2土地面积调换2m2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只能在改造区选择一套与土地面积相接近的调换户型,其余面积在新征地安置区内进行调换,面积不足部分互找差价如果土地面积的2倍仍小于改造区最小户型房面积的一半的,若在改造区选房时,按市场价找差价,若在新安置区选房时,按每平方米低于市场价500元的价格找差价。

  b.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不进行产权调换,根据建筑面积按成本价补偿,不再享受搬迁奖励。

  ②临街商业门面房的调换办法

  a. 临街商业门面二层(含二层)以下,按认定的商业占地面积1:1在相应宽度街道的区域内进行调换同时在新征地安置区安置等面积住宅。

  b. 临街商业门面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按建筑成本价补偿,不再享受搬迁奖励。

  ③已倒塌的房屋(或空地),只进行产权调换,不享受搬迁奖励和相关补助。

  ④购买正当开发企业的单元房按建筑面积1:1调换产权。

  ⑤单位集资楼(家属楼)的单元房按建筑面积1:1调换产权。

  ⑥住宅改商业(即住改非)的房屋,按住宅进行调换,但底层邻街部分每平方米另补助1200元。

  ⑦购买建房手续不全(房屋、土地部分有手续或批少建多)的单元房,由纪检、公安、住建、规划、国土、房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对应缴纳税、费、金等款项进行清算。选择以下处理方法:

  a.由开发商或住户按程序补交所有款项后,按房屋面积1:1调换产权。

  b.开发商和住户均不愿缴纳款项的,按适当比例点进行产权调换(根据区位、楼层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比例点)。

  ⑧对于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房屋按非法建筑认定,一律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不予调换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住房。

  产权调换后,根据签订协议先后顺序选定调换房源,调换面积与户型面积不吻合时,按市场价互找差价部分。按此标准进行调换时,被征收人地面建筑物一律不再进行经济补偿。

  (三)保留、修缮房屋

  根据改造区规划设计要求,经指挥部认定后,需要保留、修缮的古建筑:

  1、单位公房 由原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进行改、扩、修建,所需费用由原单位自行负担。单位不愿修建时,按公房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产权收归国有。

  2、个人私房 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划要求自行改、扩、修建,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因改造需要占用邻居土地时,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政府统一征收,按政策进行补偿。若不愿保留、修缮的,按上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保留、修缮的房屋收归国有。

  (四)相关补助奖励政策

  ⑴临时安置费:一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不含提供过渡周转房的),过渡期限暂按3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计算,一次性支付。每户每月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支付。过渡期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计算。二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低于500元。

  ⑵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根据装饰装修项目,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⑶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8元。

  ⑷生活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数,每人一次性补助200元。

  ⑸承租户(商户)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商业用房的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补助80——-150元。

  ⑹出租户租赁费补助:根据区位、结构等因素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⑺购房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评估价的基础上,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另补助400元。

  (8)搬迁奖励费: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按期完成搬迁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根据被征收人合法权属房屋面积、结构、搬迁时间计算奖金数额。

  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各类结构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砖混500元/m2 砖木300元/m2 土木200元/m2

  公告之日起第31日至5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各类结构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砖混200元/m2 砖木100元/m2 土木50元/m2

  公告之日起第5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各类结构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砖混100元/m2 砖木50元/m2 土木10元/m2

  公告之日起60日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不再享受房屋奖励

  (9)选房次序奖励:依据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先后顺序,挑选栋号、楼层、面积及户型。

  (10)选择货币补偿且补偿金额较少的和直管公房租房户符合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条件的,优先给予相应安排。

  四、实施步骤

  该区域房屋征收涉及户数多、面积大、安置任务重,需分期分步实施:

  2013年12月1日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限为30天。

  2014年元月20日(农历腊月二十)前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梳理汇总,确定征收补偿方案。

  2014年2月19日(农历正月二十)前完成团结中路改造区域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手续,下发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

  2014年4月19日前完成第一期南阁路、新规划团结路、福胜寺区域内房屋征收工作。

  第二、三期征收范围和时间,根据第一期实施进度适时启动。

  五、具体事项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征求群众意见,调动涉拆居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为征收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2、花洲、古城街道办事处作为该区域内改建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住建、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3、征收区域内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的拆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单位统一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

  4、各职能部门在团结中路改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开展工作,要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密切协作,妥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

  5、本方案解释权归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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