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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邓州市法院首例“拒执罪自诉案”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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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0 12: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12月8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某朝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邓州市法院审结的首例拒执罪案件。

    张某朝、张某芹系兄妹关系,张某朝将张某芹继承父母的房产擅自拆除,2011年4月12日,邓州市法院判决:张某朝将张某芹分得的房屋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张某朝拒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2011年7月12日,张某芹向邓州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无论执行法官怎么劝说,张某朝仍不履行义务,反而在房屋旧址上与他人联建开发房屋。2011年8月25日,邓州市法院决定将张某朝拘留15日。后执行法官又多次督促张某朝尽快履行义务。张某朝仍然置若罔闻,当起了“老赖”。 
    张某芹无奈向邓州市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要求依法追究张某朝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2016年12月2日,邓州市法院启动张某朝涉嫌拒执罪的刑事自诉程序。当日该院即依法作出逮捕张某朝的决定书。
    12月7日,被告人张某朝迫于即将面临牢狱之灾的压力,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朝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低头认罪。他说:“是自己传统思想观念害了自己,总认为:女孩出嫁后就没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正是自己这种错误的执念,导致自己一错再错,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朝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经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在判决宣告前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执行义务,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邓州市法院常务副院长刘国磊说:“此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的审结,不仅有效维护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打击“老赖”、破解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他表示:下一步,邓州市法院将加大工作力度,穷尽执行措施,以重点打击拒执犯罪为突破口,更新理念、强化措施,将公诉与自诉相结合,全方位打击拒执犯罪,“亮剑”执行掀风暴,推进执行工作整体突破,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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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0 13: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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